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61號
PTDV,114,家救,6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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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相 對 人 邱美金



非訟代理郭峻豪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14年度家補字第273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屏東縣麟洛鄉低收入戶證明書、戶
籍謄本興安診所診斷證明書、瑞康精神護理之家收容證明
書(入住證明)、屏安醫院附設經神護理之家社會工作評估
資料表等文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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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