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60號
PTDV,114,家救,60,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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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0號
原 告 藍惠郎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法扶)

被 告 藍羽汎

被 告 劉意平

被 告 藍重勝


被 告 藍惠燕


被 告 藍惠秋

上列當事人聲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藍惠郎之代理人邱國逢律師主張聲請人業
向本院聲請分割遺產事件(114年度家補字第272號),惟聲
請人爲低收入戶,經濟能力不佳,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
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之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提出藍惠郎之臺北市內湖區公所114年度低收入
戶及中低收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影本戶籍謄本、財團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
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審
查表影本、案件概述單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
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審查表影本家事起訴暨聲請訴訟
救助狀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影本等資
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之代理人邱國逢律師提出之
家事起訴狀經核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
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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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