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4年度,58號
PTDV,114,司調,5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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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英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麗英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迄今仍未清償,因相對人陳麗英與其餘相對人公同共有
動產,是為實現聲請人之債權,爰聲明代位請求分割上開不
動產,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張素琴之部分:相對人張素琴為上開不動產之共有人
之一,經查其設籍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參,故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應為公示送達或
外國為送達者」之情事。
(二)相對人陳麗英與其餘相對人之部分: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分
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最高法院 58 年台
字第 1502 號民事判例參照)。共有物或權利之協議分割
與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或權利之共有關
係為目的。而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
,方能有效成立(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
決參照)。相對人張素琴承上所言設籍戶政事務所而無法
使其參與調解,其餘共有人已難以其等自行之協議據以分
割上開不動產,故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依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之情事。
(三)綜上,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規定之上開情事,
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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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