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86號
聲 明 人 王淑蓮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王柯雲珠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
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柯雲珠(女,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於114年2月27日死亡,
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女,為聲明法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
條陳報遺產清冊,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固據提出民事法定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狀、遺
產清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財產參
考清單、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
前二年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
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
證;惟被繼承人之女王碧桃已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863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有
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並經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既有繼承人王碧桃已然開具被
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依法其他繼承人即視為已陳報
,則本件聲明人自無重複開具遺產清冊之必要,是本件聲明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