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黃○芸律師即劉○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劉○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
臺幣21,11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
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
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
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
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
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
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
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完成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
、聲請公示催告、編制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被繼承人遺產
稅、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申請遺產管理註記登記等事項
,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共支出費用新
臺幣(下同)1,110元,且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民事執行
事件強制執行。又被繼承人現存積極遺產僅現金存款686元
及土地1筆(遺產稅申報價額62,567元),尚待處理之事項為
變賣被繼承人之土地,以所得價金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即繳
交國庫,並做成計算書報請本院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被繼
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為使聲
請人後續得就不動產拍定價額一同參與分配,故請求本院酌
定聲請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
收據、高雄市政府戶、地政規費收據、繼承系統表、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屏東潮州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
遺產清冊、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及113年度司執
字第00000號拍賣公告等件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
司繼字第000號及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卷宗核閱無訛,堪
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觀諸被
繼承人之遺產不多,價值非高,又有相當之債務,聲請人之
遺產管理報酬恐有無法受償之虞,故本件實有先予核定遺產
管理報酬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洵屬有據。另考量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
約1年,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現金存款686元及不動產1筆,
尚屬單純,且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及前揭證明文件
,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聲請公示
催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及收受各類文書等例行性
職務,並無訴訟程序需進行,亦未見有其他特別繁雜之事務
須處理,僅需就被繼承人遺留之1筆不動產為變賣或強制執
行程序,聲請人後續需處理之事務亦非甚為繁雜,準此,聲
請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勞費尚非甚為繁重,本院審
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務之項目、期間、複雜程
度,付出相當之心力、勞務、遺產標的價值等,認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以21,11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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