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97號
PTDV,114,司票,397,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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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林茂榮
代 理 人 戴偉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陳淑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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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