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1號
PTDV,114,司拍,71,2025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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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佳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育肇兼鍾景堂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鍾景堂(民國113年1月15日死亡
)之繼承人,除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鍾育肇、債務人鍾詠字
鍾鈺荃鍾和澍及鍾和豪外,尚有繼承人鍾林英娣,惟其
於113年7月12日死亡,且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其繼承人
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是債務人林仁豐
為被繼承人鍾林英娣之合法繼承人(即鍾景堂之再轉繼承人
),依法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請提
出向債務人林仁豐鍾林英娣之繼承人即鍾景堂之再轉繼承
人(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催告返還之催告
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建物(建物門牌:屏東縣○○鄉○○路000
巷00○0號,基地坐落早角段273)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如係
保存登記之建物,亦請具狀陳明。
三、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土地表示之土地坐落段號(應為早角段)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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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