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吳珮綺即吳禹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淑麗於民國10
7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60,000元、②1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6年12月13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100,000元,借
款期間為①自107年1月9日起至127年1月9日止、②自107年1月
9日起至117年1月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於113年1月9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
珮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借款①、②均
自113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64,535元、②
33,32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2月17日寄發催
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114年2月19日送達債務人,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
約定書、同意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珮綺、債務人陳淑麗,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南州鄉 同安 149 0 0 6,382.89 66分之1 002 屏東縣 南州鄉 同安 155 0 0 30.41 66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3 同安路10巷59號 同安段14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1.86、二層41.86、三層41.86、夾層12.79,總面積138.37 陽台17.88、平台3.78、屋頂突出物5.3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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