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6號
PTDV,114,司拍,46,2025050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相 對 人 張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宜潔於民國10
9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
務人趙軒平、蔡欣容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①7,584,000元、②948,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12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宜潔邀同債務
人趙軒平、蔡欣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6,320,0
00元、②79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139
年12月15日止、②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116年12月15日止,
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
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9月13日因信託,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宏宇,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
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1月15日起、②自113年12月15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675,578元、②338,560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宏宇、債務人林宜潔、趙軒平及蔡
欣容,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
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帝 911 0 0 87.93 全部 信託委託人:林宜潔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帝 912 0 0 1.93 全部 信託委託人:林宜潔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12 興中南三街99號 新帝段911、91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1.60、二層51.60、三層49.28,總面積152.48 屋頂突出物5.92 全部 信託委託人:林宜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