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黃俊銘即全盛農產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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