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07號
PTDV,114,司拍,107,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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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晴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詠洂吳健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件聲請拍賣
之不動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因受託人變更,所有權人變
更為張晴泯,故請陳報「張晴泯」為本件之相對人及陳報其
送達處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85建號
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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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