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104號
PTDV,114,司家補,104,202505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04號
聲 明 人 黃坤明


黃信雄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黃沈春花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
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
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