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22號
PTDV,114,司促,4222,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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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債 務 人 黃鑽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101元,及其中27,6
94元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鑽蓮於民國 106年12月26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
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
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10月1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 27,694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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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