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MERCADO RAQUEL RANOSA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2.64元有無誤繕。如有,請更正
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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