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52號
PTDV,114,司促,4152,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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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士鴻陳天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54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5計算之
利息,另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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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