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041號
PTDV,114,司促,404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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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佳芳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沛典鍾菊華之限定繼承人、蔡沛儀即鍾
菊華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鍾菊華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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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