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佳芳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沛典、蔡沛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鍾菊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
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陳明是否主張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
數量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菊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89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
鍾菊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