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035號
PTDV,114,司促,403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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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聲 請 人
債權許宇捷

許慈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林永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票據未載到期日,故請陳明票據
號碼CH429027號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
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
信函提示之)。
二、請提出繼承許程揚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
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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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