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65號
PTDV,114,司促,396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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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逸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887元,及其中49,8
91元,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逸萱於113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4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88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
費2,688元整、消費款12,44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
7,44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08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891元自114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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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