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51號
PTDV,114,司促,395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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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債權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李惠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請求事項記載「...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
違約金...」,惟狀附借據為「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請查明是否誤繕請求違約金
分,如是,是否更正請求約定之違約金為「逾期超過6個月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二、查聲請狀之請求聲明為「如對債務李惠鶯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徐招賢負清償責任。」,應具狀更正追加
務人為李惠鶯及一般保證徐招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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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