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29號
PTDV,114,司促,392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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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簡惠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中信用貸款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算、
信用貸款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算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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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