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汶雅即許蓉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35,28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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