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92號
PTDV,114,司促,3892,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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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汶雅即許蓉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35,28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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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