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73號
PTDV,114,司促,387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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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建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31,37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
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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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