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章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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