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68號
PTDV,114,司促,3868,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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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章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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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