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41號
PTDV,114,司促,384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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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7,63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18,0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25日
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47,0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28日
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1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2,4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064元 顏煜哲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 002 新臺幣47087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3 003 新臺幣152481元 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064元 顏煜哲 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7087元 003 新臺幣152481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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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