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地區○○○○○0○○○○○○00000號信箱)
余心惠即余永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永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46,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1,2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孝萱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邀同案外人余永吉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
計新臺幣66,750元整;債務人余孝萱另於民國107年至111年
間邀同債務人余皓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132,611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
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20期,於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余孝萱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694元、131,28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而債務人余皓偉、案外人余永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余永吉已於民國107年6月1日往生,
其繼承人余孝萱、余皓偉、余心惠未拋棄繼承,則余孝萱、
余心惠、余皓偉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永吉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余孝萱依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余皓偉亦應如附表序號2所
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余孝萱、余皓偉、余心惠等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694元 余心惠即余永吉之繼承人、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31281元 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694元 余心惠即余永吉之繼承人、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1281元 余孝萱兼余永吉之繼承人、余皓偉兼余永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