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51號
PTDV,114,司促,3751,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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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石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721元,及其中83,2
01元,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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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