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24號
PTDV,114,司促,3724,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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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簡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4,684元,及其中147
,392元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債務人簡惠珠於民國94年07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
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連續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
收收逾期違約金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54,68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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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