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09號
PTDV,114,司促,3709,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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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景文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忠翰、債務人魏麗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陳述「至民國114年3月29日應全額償還...」,請提
出借據借款期間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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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