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景文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忠翰、債務人魏麗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狀附陳述「至民國114年3月29日應全額償還...」,請提 出借據借款期間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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