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08號
PTDV,114,司促,3708,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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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珈禎劉忠言之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忠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
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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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