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歐淑珍、董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歐英雄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
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