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顏瑜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1,608元,及自民國1
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顏瑜昕前於民國113年04月2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
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70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51,608元,及自民國1
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
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
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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