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52號
PTDV,114,司促,3652,202505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5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