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07號
PTDV,114,司促,3607,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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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信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9,639元,及自民國1
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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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