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62號
PTDV,114,司促,3562,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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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林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01元,及自民國113
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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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