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評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曾評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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