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53號
PTDV,114,司促,3553,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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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評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評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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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