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51號
PTDV,114,司促,3551,202505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秋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