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水琇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䕒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水琇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狀附借貸約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請提出本案請
求新臺幣4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兩造間之借貸
契約書、轉帳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