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唐福熙
債 務 人 麗鑫花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許信惠
張瑞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72,028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15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3.39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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