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87號
PTDV,114,司促,3387,202505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陳靜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35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