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84號
PTDV,114,司促,3384,2025052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丁鈺
債 務 人 張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