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代 理 人 黃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明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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