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郭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164元,及自民國104年11
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
,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
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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