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79號
PTDV,114,司促,3179,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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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蕭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5,148元,及自民國1
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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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