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債 權 人 吳永財
債 務 人 黃朝岐即黃彰相之繼承人
黃佩瑜即黃彰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彰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彰相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