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伊婷
吳志坤
陳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58,65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伊婷於民國97~101年間邀同債務人吳志坤、陳秋
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39,70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
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
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計算。
㈡詎債務人吳伊婷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58,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另債務人吳志坤、陳秋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652元 吳志坤、吳依婷、陳秋萍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652元 吳志坤、吳依婷、陳秋萍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