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生章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溫仲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溫仲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溫仲和凱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
未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之「附表」。嗣本院於民國11
4年4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
年月1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
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