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ALEJO BRIGIDA USTARE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ALEJO BRIGIDA USTARE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
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
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按時給付手機價金為由,聲請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檢附之手機產品買賣契約書,未有
相對人之簽章,尚無法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在真正有效
意思合致。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
內補正兩造間存在兩造間存在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書之釋
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電子簽章之買賣契約書),聲請人
於114年5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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