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張景盛
送達處所:高雄左營○○○00000○○○(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7,696元,及自民國1
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景盛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
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
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
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
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㈡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
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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