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72號
PTDV,114,司促,2572,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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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ALEJO BRIGIDA USTARE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ALEJO BRIGIDA USTARE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契約影本為
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6,350元之債權
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簽章/電
子簽章之借款約),債權人已於114年4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5月5日陳報
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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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